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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2013年4月23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銀行用來確保房貸債權的房貸壽險面臨重大變革,保險局已正式回覆壽險公會,未來房貸壽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同一人,也就是擁有保單更改權、繳交保費的人就是房貸借款人,不再是銀行。

同時,原本公會建議以批註條款方式限制要保人權利,即要保人撤銷、終止保單;減少保額;辦理減額、展期定期保險;保單借款;變更要保人;未分期繳保險費等,壽險公司會通知銀行,但保險局認為銀行不能以房貸壽險作為房貸的搭售商品,所以壽險公司「沒有義務」通知銀行,未同意公會這項建議。

壽險業表示,這項新規定將衝擊房貸壽險的投保量,以往銀行多數以房貸壽險作為房貸的擔保工具,在房貸核貸時,會鼓勵借款人投保,銀行會額外借一筆保費給房貸借款人,通常是10多萬到數十萬元,一次繳清房貸壽險的保費,且要保人及受益人就是銀行,一旦借款人(即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則銀行就能拿到保險金,確保債權,不必拍賣房子。

但金管會要求,未來房貸壽險必須提供保費期繳方式,同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同一人,也就是說以後房貸借款人可以選擇每月、每季或每年繳房貸壽險的保費,一旦中途身故,即不必再繳後續的保險費,同時保單是屬於房貸借款人的,即擁有保單更改受益人、要保人、撤銷保單等權利。

目前國內房貸壽險市場以法國巴黎人壽合庫人壽市占率最大,主要是這兩家壽險公司與銀行合作,銀行核給房貸時,會順便鼓勵借款人投保一張房貸壽險,以免身故時房子被拍賣,家人沒有安身的地方。

但有立委及金管會委員質疑銀行在核給房貸時,有綁房貸壽險銷售的情況,即借款人必須以信貸方式再多借一筆錢,繳房貸壽險的保費,銀行也會提供房貸利率減碼,借款人若提早清償房貸,常發生保單解約糾紛,認為房貸壽險應有期繳方式,且錢是借款人出的,銀行不能當要保人,擁有保單更改權。

保險局也認為房貸的核貸條件、利率,應與借款人有沒有投保房貸壽險無關,因此借款人更動房貸壽險保單,銀行並不需要知情,但此規定恐引來銀行反彈,不利相關保單未來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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