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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整合適用對象為個人負債金額未超過個人平均收入22倍者;承接申請的金融機構以類似「信貸放款」的方式,去吸收其他銀行的債務;關於取得金融機構的合法整合資金,依利率,方式不外乎是不動產抵押借款、小額信貸、車貸、代償等,將月付金額與利率降低,債務人如能以整合方式,尋求整體性減輕負擔,就不必犧牲掉個人的信用。甚至,正常繳款三、四年,還會因為與金融機構往來密切,而增加自己的信用紀錄!‧債務協商機制九十四年年中後爆發的雙卡風暴,銀行公會基於社會公益的前提,統合其會員機構,擬定一套協商機制;九十五年的協商機制,全名是「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得協商的債務,限於銀行公會會員(包括信用卡發卡公司)所屬之無擔保債務(無實物擔保債務排除;無實物擔保,最主要是指掛有保險理賠的信用貸款),並定該債務發生時期限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申請日期到九十五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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