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時間:100年12月8日(本會第384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及第60條第16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發行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委託辦理運動彩券發行等相關業務,爆發內部人員舞弊事件。富邦金融控股公司未有效建立或未落實執行對上述子公司管理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以及未依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規定通報本會,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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